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29号原告高鑫,女,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兆东,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姜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智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