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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729号

高鑫与姜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鑫,姜兆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29号原告高鑫,女,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兆东,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姜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智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