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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14号

隋绍芬与刘珍范、李月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隋绍芬,女。被执行人刘珍范,女。被执行人李月玲,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刘珍范的银行存款12500元,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3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