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657号罪犯于桂云,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桂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于桂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桂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桂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桂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桂云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桂云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鹏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