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杨家泊村。负责人陈孟波受托人:张连桐被执行人李银桥。被执行人崔云利。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银桥、崔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银桥、崔云利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孟 绮
审 判 员 董跃军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