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1814号
原告:张敬宇,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荣,农民。
被告:孙立朝,农民。
原告张敬宇与被告刘桂荣、孙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梁佳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敬宇的委托代理人陈思,被告刘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立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敬宇诉称,2014年7月27日,孙瑞雪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找到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2014年9月初孙瑞雪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原告多次找到孙瑞雪的妻子和儿子索要欠款,二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
被告刘桂荣辩称,我不知道借钱的事,厂子一切事物都是孙瑞雪打理,一切事物我都不清楚,我也偿还不起,我也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孙立朝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桂荣系孙瑞雪生前之妻,被告孙立朝系被告刘桂荣与孙瑞雪的独生子。孙瑞雪于农历2014年8月11日因心脏病病故。孙瑞雪生前于2014年7月27日,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敬宇与孙瑞雪间的借贷行为真实有效,并有孙瑞雪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此借款系被告刘桂荣与孙瑞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桂荣虽表示不知情,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孙瑞雪去世,被告刘桂荣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桂荣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能证实被告孙立朝是否继承了孙瑞雪的遗产及数额,故原告对孙立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秀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敬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刘桂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