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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681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陈广金

代理

审判员  华慧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