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陈广金
代理
审判员 华慧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