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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行审39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州市磊银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磊银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市磊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怀。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市磊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投入试生产,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超峰

审判员  冯俊敏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