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刘基敏。被执行人卢明华。被执行人余运祥。系卢明华之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基敏与被执行人卢明华、余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额为16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剩余债权为16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卢明华、余运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基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