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
上诉人荆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荆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荆某某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荆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荆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王宏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