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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刑初572号

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57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在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小区西门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定罪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常住人口信息、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证人马某乙、李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在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小区西门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马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在明知小区保安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误工费等费用95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照片、证人马某乙、何某某、王某的证言、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甲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段 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瑾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