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864号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永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经过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使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