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518号

王嘉美与鹤山市沙坪长征鞋厂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嘉美,鹤山市沙坪长征鞋厂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嘉美,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528。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长征鞋厂,地址:鹤山市(三、四楼)。经营者杨敏,女,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488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5)175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嘉美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长征鞋厂(杨敏)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3500元及迟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02.5元。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5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耀荣

审 判 员  罗启全

代理

审判员  林兆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