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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1538号

乌审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世华、鲍丽梅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刘宇,艾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子录,局长。委托代理人乌云达来,该局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苏怀杰,该局执法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现住乌审旗无定河镇。被执行人艾花,女,汉族,现住乌审旗无定河镇。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宇、艾花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乌计生征决字(2012)116号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刘宇、艾花给付申请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宇、艾花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法发(2009)15号文件的规定,

裁定如下:乌计生征决字(2012)116号征收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玉 斌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