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5元。本案在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案件款30705元(包括案件款30000元、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5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高某某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