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许巧玲,女,汉族,1956年11月7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吴建华,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许巧玲与被执行人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367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36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暂时难以变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颜 斌
审判员 宋炳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