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代表人:曲荣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林,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宽年,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宽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需要腾出的厂房内存有被执行人的物资设备,被执行人暂时未找到存放的场地。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