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439号
原告:李波。
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黄代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