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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法定代理人:陈保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顺新碳酸钙有限公司货款36410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762元、执行费5463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德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63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