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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1339号之一

贾晓华申请执行马孝壁、闫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晓华,马孝壁,闫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晓华(又名冯晓华),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孝壁,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闫淑清,女,56岁,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马孝壁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淑清财产有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二街酒业佳园2、3号楼底层123号门店(房权证杭房字第11-4-15**号,面积129.5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闫淑清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二街酒业佳园2、3号楼底层123号门店(房权证杭房字第11-4-15**号,面积129.54平方米)。以上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林

审判员  马兆亮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