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627号
原告:赵功成,男。
委托代理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全,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四华,男。系原告再婚妻子撒秀玉之子。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彩风,女。系原告长女。
被告:赵彩霞,女。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功成与被告赵全,刘四华,赵彩风,赵彩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功成因病于2016年6月7日在勉县医院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孙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