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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627号

原告赵功成与被告赵全,刘四华,赵彩风,赵彩霞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功成,赵全,刘四华,赵彩风,赵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627号

原告:赵功成,男。

委托代理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全,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四华,男。系原告再婚妻子撒秀玉之子。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彩风,女。系原告长女。

被告:赵彩霞,女。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功成与被告赵全,刘四华,赵彩风,赵彩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功成因病于2016年6月7日在勉县医院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孙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