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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291号

吴岩与刘虹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岩,刘虹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291号原告吴岩。被告刘虹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与被告刘虹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虹

代理

审判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