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291号原告吴岩。被告刘虹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与被告刘虹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虹
代理
审判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