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督3号申请人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荣兴大厦。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品硕房地产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正庆。本院受理申请人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2016)黔0322民督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重庆品硕房地产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重庆品硕房地产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30日(2016)黔032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支付令申请费5727元,由申请人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