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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9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王志明、余世连、王石木、王丽卿、王渊元、李美春、王紫忠、李淑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王志明,余世连,王石木,王丽卿,王渊元,李美春,王紫忠,李淑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余世连,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石木,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丽卿,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渊元,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美春,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紫忠,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淑真,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明、余世连、王石木、王丽卿、王渊元、李美春、王紫忠、李淑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志明、余世连、王石木、王丽卿、王渊元、李美春、王紫忠、李淑真偿还借款人民币49999.98元及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王志明、余世连、王石木、王丽卿、王渊元、李美春、王紫忠、李淑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