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1446号

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学明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1446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依山苑12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军,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学明,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物业公司)与被告丁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亚东物业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丁学明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062.4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577.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费676元,共计8316.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交数额20%的违约金;由被告丁学明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高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佳玉、刘媛,被告丁学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亚东物业公司经溧水亚东置业有限公司选聘自2008年5月8日起为某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丁学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3.91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元每月每平方米,未交纳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062.42元,未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577.7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费676元。对于原告亚东物业公司要求被告丁学明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062.4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577.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费67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亚东物业公司放弃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062.4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577.7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费676元,共计8316.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丁学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高传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