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192号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秀,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898780-9。委托代理人吴文娟,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起诉人魏海,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本院在审理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魏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起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友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