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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异11号异议人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中文化,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高中文化,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员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经理。本院在执行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称,本院将其位于民勤县南环路民勤国际大酒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查封,系超标的查封。故请求对该房屋所有权解除登记查封。经查明,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民勤县南环路东端房屋的所有权于2012年7月8日抵押给某某国兴租赁公司,2015年先后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登记查封。本院在执行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进行了轮候登记查封。

本院认为,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民勤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玉平

审判员  杨立强

审判员  芦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