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森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森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55118元,违约金139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7元,执行费9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森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森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1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