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27号罪犯周鹏飞,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周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鹏飞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