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665号原告杜忠花。被告秦兴昌。被告辛同早。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花诉被告秦兴昌、辛同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