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人鲁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贺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9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黄 腾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大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