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208号原告孔凡序,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孔凡玉,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杰洪,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国荣,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启文,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素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序、孔凡玉、杨杰洪、周国荣诉被告郑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序、孔凡玉、杨杰洪、周国荣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序、孔凡玉、杨杰洪、周国荣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序、孔凡玉、杨杰洪、周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原告孔凡序已预交),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孔凡序、孔凡玉、杨杰洪、周国荣各负担527.5元。
代理
审判员 邱竟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