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73号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法定代表人祝海君,经理。被告孙晓丽,女,1984年9月20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东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