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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137号

上诉人杨诚与被上诉人顾海云、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诚,顾海云,章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诚,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海云,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花,女,汉族,1973年3月1日生。

上诉人杨诚因与被上诉人顾海云、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诚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杨诚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诚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王瑞煊

代理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