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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769号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孔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淑梅,孔祥建,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民初769号原告李淑梅,女,1975年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方正县。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孔祥建,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辉,女,198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祥建之妻。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孔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31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都在德州建筑工地上施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孔祥建都是包工头。双方比较熟悉,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给原告借款,说是给工人开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拖延不还。2016年2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31000元,还款日期是2016年2月22日。最晚还款日期是2016年2月29日。被告承诺如果还不上,每天加1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金额31000元,并承诺还款日期及利息。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本金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承诺如果还不上,每天加100元,应视为对逾期利息的约定。该约定超过了有关法律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予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孔祥建、李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淑梅借款本金3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