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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549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伟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伟诺集团有限公司,张航,王清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达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549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姚志坚,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汉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伟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航,总经理。被告张航,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伟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清华,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庆云)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经理。被告山东金达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航,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伟诺集团有限公司、张航、王清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达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仲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