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574号原告北京意江宏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院19号楼商×。法定代表人王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苗桂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意江宏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桂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意江宏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意江宏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