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宋家祥。
被执行人:侯会双。本院在执行宋家祥与侯会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