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99号罪犯姬和平,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和平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姬和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姬和平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