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6号原告郎桂芝,居民。被告曹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桂芝与被告曹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桂芝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郎桂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曹树宝所有的鲁G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