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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执民字第792-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吴磊、杨丹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磊,杨丹骅,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上执民字第7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方舟。被执行人吴磊。被执行人杨丹骅。被执行人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杭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上商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至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磊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雅仕苑18幢1单元2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罗忠以人民币19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雅仕苑18幢1单元201室房产(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西国用(2007)字第××号】归买受人罗忠(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忠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罗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