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1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树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付风勇,男,汉族,现住址不祥。刘树华申请执行付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风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风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来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