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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15号之六

刘树华申请执行付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华,付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1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树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付风勇,男,汉族,现住址不祥。刘树华申请执行付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风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风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来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