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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619号

张如胜与李锦锋、易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如胜,李锦锋,易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619号原告张如胜,广西苍梧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被告李锦锋,个体户。被告易爱民,广西苍梧县地方税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胜与被告李锦锋、易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胜以被告李锦锋、易爱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如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张如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茹圣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