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619号原告张如胜,广西苍梧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被告李锦锋,个体户。被告易爱民,广西苍梧县地方税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胜与被告李锦锋、易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胜以被告李锦锋、易爱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如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张如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茹圣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