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权。被执行人叶经华。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道权与被执行人叶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道权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经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027000.00元(本金800000.00元、利息272000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逾期未按上述期限还款付息,则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9日按年息24%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受理费费59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万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