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申2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钱屹,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2号汇展小区*********号。
委托代理人:余莲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谭森国,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新华路**组**号。再审申请人钱屹因与被申请人谭森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钱屹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钱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屹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萍
代理
审判员 朱虹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