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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申22号

钱屹与谭森国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屹,谭森国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申2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钱屹,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2号汇展小区*********号。

委托代理人:余莲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谭森国,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新华路**组**号。再审申请人钱屹因与被申请人谭森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钱屹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钱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屹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萍

代理

审判员  朱虹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