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晓梅。
被执行人:占德如。
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占德根。
被执行人:杨庆红。
被执行人: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盛鸿。
被执行人:汪俊莉。
被执行人: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詹多华。
被执行人:宋朝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占德根、杨庆红、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鸿、汪俊莉、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银行帐户存款44527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