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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848号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占德根,杨庆红,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鸿,汪俊莉,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晓梅。

被执行人:占德如。

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占德根。

被执行人:杨庆红。

被执行人: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盛鸿。

被执行人:汪俊莉。

被执行人: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詹多华。

被执行人:宋朝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占德根、杨庆红、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鸿、汪俊莉、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银行帐户存款44527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