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92号罪犯颉美林,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颉美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31日止),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977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4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颉美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二人共同民赔9775.86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颉美林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且罚金与民赔均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等,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颉美林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6月3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