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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281号

郑卫杰与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韩建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锋,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卫杰,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卫杰原审诉讼请求:判令嘉禾公司偿还郑卫杰借款720000元及利息并按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嘉禾公司负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嘉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禾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钰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