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790-1号原告何军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军永,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辉诉被告何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军辉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军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亦伟
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