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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790-1号

何军辉与何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军辉,何军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790-1号原告何军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军永,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辉诉被告何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军辉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军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亦伟

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