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40-2号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
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