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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516号

陶付幸与张杰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付幸,张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16号原告陶付幸,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陶付幸以被告张杰伟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杰伟在宝兴易达光伏刃料有限公司的股份。查明,(2015)驻刑二初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杰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件正在二审中。另查明,张杰伟在宝兴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易达光伏刃料有限公司25%的股权已于2016年1月18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杰伟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且一审判决没收被告张杰伟的个人全部财产;原告请求分割的财产亦被泌阳县公安局冻结,故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付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